Tuesday, October 20, 2020

【馬來西亞華教常識】第八章 : 馬來西亞教育政策的變遷


 

 1. 《1920年学校注册法令》(The Registration of School Ordinance, 1920)

1920年10月27日,英国殖民地政府在海峡殖民地和马来联邦先后颁布了《1920年海峡殖民地学
校注册法令》和《1920年马来联邦学校注册法令》。该法令要求对学校暨教员实行登记与管制,同时设置华校提学司及华校视学官,用以监督学校。这是英殖民政府管制华校的开始,其主要目的在引导华校脱离中国的政治影响。

在学校注册法令下,每所学校、教员和学校管理人员如校董之类必须向当局注册,否则将会被罚款。如果当局认为某所学校被用来传播危害海峡殖民地或马来联邦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政治学说,当局可以宣布该学校为非法学校,其董事可以被罚款。当局也可以对学校卫生、训育、记录簿和账簿的保管以及学生医药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华小董事会必须遵守学校注册法令的多项条文的规定,不能像以前那样完全自由地处理学校的事务。


这个法令规定凡有十名学生的学校都必须注册。任何学校若不获当局所发出的注册证,就属违法。政府提学司和督学有权巡视及管制学校。同时他们也有权视察学校的书籍与文件等。若有学校或教员进行有损殖民地政府及公众利益的政治宣传活动,政府即可宣布其为违法,进而取消其注册证。

《1920年学校注册法令》表面上虽说是用来管制所有学校,其矛头实际上乃对准华校,想将之加以牢控,并且阻止华校师生参加有关政治方面的活动,以免损害殖民地政府的利益。

在《1920年学校注册法令》的影响下,光是海峡殖民地(槟城、新加坡、马六甲)便有315间华校被勒令关闭。尽管这个法令作出了提供津贴予华校之建议,由于华社对英国殖民地政府的诚意多抱怀疑态度,因此申请津贴的华校为数甚少。直到1927年,海峡殖民地才只区区5间,而马来联邦(雪兰莪、霹雳、森美兰、彭亨)也不过59间接受津贴。

2. 《1925年学校注册修正法令》(The Registration of School Amendment Ordinance, 1925)

1925年,英国殖民地政府修正《学校注册法令》,授权教育提学司不准涉及所谓“颠覆”活动的
教师进行注册。

3. 《1925年海峡殖民地学校一般条例》

1925年,海峡殖民地政府颁布了管制学校和董事会的《1925年海峡殖民地学校一般条例》。马来联邦来年也颁布了同样内容的条例。在这个条例下,新学校的建筑和既有学校的改建或扩建工程必须获得教育局长的批准后才能进行;学校的设备必须符合某些规格;董事会必须每年呈报学校的收支与董事及教师的资料。华小董事会必须遵守的事项更加繁琐,稍微疏忽即可能会受到惩罚。


4. 《1926 年学校注册(修正)法令》(The Registration of School (Amendment) Ordinance,
1926)

1926年,海峡殖民地政府颁布了新的《学校注册法令》以取代1920年的《学校注册法令》。新法令规定每所学校必须有一位总理(即董事长)。旧法令下是整个董事会向当局负责。新法令下,当局却只是唯总理是问。当局因此可以集中施加压力,更有效地管制华小和其董事会。

5. 1946年教育政策白皮书:《吉斯曼计划》(The Cheeseman Plan)报告书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殖民地政府将马六甲、新加坡、马来联邦和马来属邦共11州合并成为马来亚联邦(Malayan Union)。英国殖民地政府根据马来亚联邦计划(Malayan Union Proposal)之原则,成立以联邦提学司(教育总监)吉斯曼(H. R. Cheeseman)为首的教育委员会,提出改革马来亚教育制度的建议。该委员会在立法议会第53号文件(Malayan Union Council Paper No 53 of 1946)中提出《吉斯曼计划》报告书,以推行新的教育政策。计划书建议各源流的学校皆应获得相同的发展机会。 

《吉斯曼计划》报告书主张:
(1) 男女教育,机会均等。
(2) 小学实行义务教育,以母语为教学媒介。
(3) 英文为各源流学校之必修课。
(4) 设立两类中学:一类以英文为教学媒介并且母语作为一科科目,另一类则是以母语为教
学媒介而英文作为第二语文。

此报告书的特点有:
(1) 强调母语的重要性,主张小学以母语为教学媒介语。
(2) 以第二语文(英文)来加强各种族的融合团结。


这项政策强调英文教育的必要性,同时也承认母语教育的重要性,给予合法的地位,将华文教
育与其它民族语言教育置于同等地位。《吉斯曼计划》虽于同年12 月经马来亚联邦咨询委员会
(Malayan Union Advisory Council)接纳,不过由于马来亚联邦在受到大力反对声中结束其政治生命时,《吉斯曼计划》也随着被搁置了。

6. 1950 年《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第一份报告》(First Report of the Centr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Education):《荷格报告书》(The Holgate Report)

1949 年,马来亚联合邦政府成立“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Centr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Education)负责教育政策之制订与执行。委员会的主席是取代吉斯曼的新提学司荷格(M. R.
Holgate)。1950年5月,该委员会向立法议会提出《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第一份报告》,简称《荷格报告书》。

《荷格报告书》建议国家的教育制度必须透过以英文为主的小学教育制度予以体现,而马来文亦可与英文同视为小学教育的教学媒介,至于中学教育将全部使用英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意图以英文为主要教学媒介语来塑造“共同的国民意识”以及提倡“统一教育制度”。

报告书要点如下:
(1) 建国的理想,是通过一种语文;但同时又要保存各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2) 英校对于沟通各民族文化,促进相互了解及和谐共存,有其最大的贡献。
(3) 最后目标,应以英文为教学媒介的免费小学教育。

报告书的特点有:
(1) 强调英文对各种族沟通了解的重要性。
(2) 主张小学以英文为教学媒介。

《荷格报告书》与1946年《吉斯曼计划》报告书皆强调英文对各种族沟通了解的重要性,但前者主张小学以母语为教学媒介,后者主张以英文为教学媒介。该报告书一经公布,随即引起马来社会的强烈反弹,认为这是一种对于马来文的侮辱,而华社也以失去小学的母语教育而持反对态度,因此其建议也无法实施。


7. 《1950年学校注册法令》(The Registration of School Ordinance, 1950)

二次大战后,当马来半岛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时,英国殖民地政府认为华校都有亲共的倾向,必须严厉管制。当局于1950年颁布了适用予整个半岛的新的《学校注册法令》。在新的法令下,学校董事必须选出一位董事长,并集体签名向当局呈报。在批准学校注册前,注册官可以决定学校是否必须缴付二项保证金,以确保学校、董事和教师都遵循法令或有关条例的规定。

8. 1951 年 《马来文教育委员会报告书》(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Malay Education):《巴恩报告书》(The Barnes Report)

1950年,英国殖民地政府于成立一个由5名英国人和9名马来人组成的马来文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Malay Education),以检讨马来亚联合邦马来文教育状况,并作出建议。其主席是英国牛津大学社会科主任巴恩教授(L. J. Barnes),因此,该委员会也被称为巴恩委员会。


1951年,该委员会正式提出《马来文教育委员会报告书》,或称为《巴恩报告书》。《巴恩报告书》要点如下:

(1)小学旨在培养一个共同的马来亚国家观念,而此种教育应在不分种族的国民学校中获致。
(2) 主张马来文、英文两种语文为教学媒介。
(3) 国民学校取代其它种族性学校。
(4) 学习其它语文只当作一个科目。

这份报告书对华教相当不利,其特点:
(1) 提出国民学校的概念,取代母语学校。
(2) 突出马来文的重要性,并以之为国民学校的教学媒介语。
(3) 将华文、淡米尔文贬低为其它语文地位,不能在国民学校教学。


《巴恩报告书》涉及的建议远超其所设定的范围,因为其调查和建议并不只是限于马来学校,而是超越其权限干涉其他源流学校。于华校而言,最致命的是它主张建立以英文或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学校(称为国民学校),废除其它语文源流学校,也就是说,淡米尔文学校和华文学校都要废除。这份报告书发表之后,立即引起华社的不满和愤怒。为了集合力量更好地维护母语教育,马来亚的华校教师于1951年12月25日成立了全国华校教师会总会(教总)。

9. 1951 年 《马来亚华文教育报告书》(Chinese Education of Chinese Malayans: The Report of a Mission Invited by the Federation Government to Study the Problem of Education of Chinese in Malaya):《方吴报告书》(The Fenn-Wu Report)

当时马来亚联合邦钦差大臣葛尼爵士(Sir Henry Gurney)为了缓和华社对《巴恩报告书》之不满,便在1951年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进行研究马来亚联合邦的华文教育。这个调查委员会由美籍中国教育专家威廉.方博士(Dr William Purviance Fenn)和联合国官员吴德耀博士两人所主持。他们撰写的报告书即是《马来亚华文教育报告书》,简称《方吴报告书》。

《方吴报告书》要点如下:
(1) 赞扬华文教育的价值,主张维护及改善华校。
(2) 华校为实际需要,应是三种语文的教育。
(3) 政府应增加华校津贴。

其特点:
(1) 肯定华文教育的地位。
(2) 同时也不忽略英文、马来文的重要性。

《方吴报告书》向政府建议承认华校的地位并协助其发展。报告书认为若强制将几种文化合而为一,必然会造成更大的分裂。该报告书较得华社认同,主要原因在于该报告书建议政府承认华校的地位,并进而鼓励华社兴办教授三语的华校,这些建议都能令向来支持华文教育的华人感到宽心。


10. 1951年《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研究巴恩马来文教育及方吴华文教育二报告书之报告书》(Report on the Barnes Report on Malay Education and the Fenn-Wu Report on Chinese Education, Centr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Education FM):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报告书

有鉴于《巴恩报告书》与《方吴报告书》对华文教育的结论和建议分歧甚大,难以协调。联合邦钦差大臣葛尼爵士遂将这两份报告书交于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新主席韦非(Whitfield),并指令委员会参考该两份报告书,然后再起草一份新的报告书。该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其中四名华人。

1951年8月,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发表了《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研究巴恩马来文教育及方吴华文
教育二报告书之报告书》。大体上说,该报告书赞同《巴恩报告书》的主张,对《方吴报告书》的建议,则不表同意,惟认为应从中采取“稳健中庸”的步骤。

11. 1951 年教育遴选特别委员会报告书(Report of the Special Committee of September 1951):1952年《霍根报告书》(The Hogan Report)

由于三份报告书呈交马来亚联合邦立法议会时引起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葛尼爵士于1951年9月
20 日建议议会通过成立一个以律政司霍根(M. J. Hogan)为主席的特别教育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Education)以研究这两份报告书,以便藉之制定教育法令给政府执行。该委员会共有十一人,其中有两名华人。

1952年10月,该特别教育委员会提出了《霍根报告书》,报告书表面上说是放弃上述两份报告书,实际上几乎是《巴恩报告书》的翻版。后来,受全马华人激烈反对的《1952年教育法令》,就是根据这份报告书的建议而草成。


12. 《1952年教育法令》(Education Ordinance, 1952)

英国殖民地政府根据《霍根报告书》制定了新的教育法令,实质上接纳了《巴恩报告书》的建议,并于1952年11月在立法议会通过上述教育法令,称为《1952年教育法令》。《1952年教育法令》第9条款规定,马来亚联合邦的国家教育政策是使联合邦所有儿童具有健全的教育,而为此目的将主要使用联合邦的官方语文,并且将所有种族的学童纳入立足于马来亚的国民学校。国民学校是指以英语或马来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小学。

《1952年教育法令》内容摘要有:
(1) 将马来亚境内,只能设立及维持以下之各种政府学校或学院:(1)国民学校(以英、巫
文为主要媒介语);(2)中等学校;(3)职业学校;(4)专科学校;(5)高级学校;
(6)师范学校;和(7)大学。

(2) 国民学校供给为期六年免费,强迫性教育。
(3) 以马来亚乡土观念灌输给各藉之儿童。
(4) 在国民学校中之学童如果须学习华文或印文时,必须出自于家长之愿望,并须在每班中
有十五名以上的家长请求,学校当局始供给教授华文或印文。
(5) 现有之政府津贴学校名若干华校或印校,应予逐渐成为容纳各民族学童之国民学校。

《1952年教育法令》指出:
(1) 英文和马来文是必修科,华文与淡米尔列为第三语文,至少15名同一级学生之家长提出申请方可获准教授;
(2) 建立国民学校为准则,这些学校以马来语及英语作为教学媒介,给予津贴,逐步鼓励各语文学校接受改制为国民学校。


1952年的教育法令,关系华文教育的存亡。因为该法令规定以英文、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语,以国民学校为准则,把华文与淡米尔文列为第三种语文,意即不接纳华文和淡米尔文学校为国家教育制度的一环。凡在设有国民学校的地区,所有的适龄儿童均被强迫入国民学校。换言之,国民学校愈普遍设立起来,则方言学校亦自然被消灭。《1952年教育法令》受到华社的大力批评和反对,但是英国殖民地政府对于这些抗议却不闻不问。因此,也促使马来亚华校的董事于1954年8月22日成立了全国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董总)。

同年,英国殖民地政府的《华校教师新薪金建议书》也规定,所有欲实行新资金制度的华校,举凡教师的聘请、课程纲要的制订以及教科书的决定,都必须先得到教育局的批准方可实施,此举显然剥夺了华校董事会的权利,进而更巩固了政府管制华校的权力。

13. 《1954年教育白皮书》(Council Paper No 67 of 1954)

1953 年联合邦政府成立一个以当时的教育部长拿督杜莱星甘( Datuk E. E. C. Thuraisingham)为主席之特别委员会以检讨教育政策。1954年,特别委员会提出一份《1954年教育白皮书》的第67号文件,并于同年10月在立法议会通过。


《1954年教育白皮书》要点如下:
(1) 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即各民族混合在一起上课,统一的教育制度和共同的课程。
(2) 至于执行的计划,可分下列几个步骤:
(1) 在各种族母语学校里引进国民学校的特点。
(2) 英文小学限定占六岁至十二岁学童总人口的百分之六、七。
(3) 英文普通中学学生限三万四千名。
(4) 建议建立现代中学和职业学校,并增加税收及学费。

《1954年教育白皮书》的特点:
(1) 表明将全国学校建立成国民学校的决心。
(2) 对华文、淡米尔文、英文采取逐步压缩的策略,使其转化为国民学校。

以上教育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其争执的问题,可描述为“在多元种族社会中应采用那种语言教
育,才能达到各族沟通、了解、融合的目标?”若在归纳这些教育政策,其提出的解决策略有四:
(1) 以母语教学,同时学习英文,以英文来做为各种族沟通的媒介。
(2) 废弃母语,只采用英文教学,以英文来做为各种族沟通的媒介。
(3) 以马来文教学,同时学习英文,以英文做为各种族沟通的媒介。
(4) 各种族同时学习华文、英文、马来文。

站在华文教育的立场,大概只有第一项策略比较有利。第四项虽然勉强可行,但同时学习三种语文,学生将加重负担,效果不彰。至于第二项、第三项则等于抛弃华文教育。

《1954年教育白皮书》也建议在非英文源流学校开设以英文为教学媒介的班级,由政府委派教师和支付薪金,以便逐步将这些学校转型为英文学校。白皮书的过分偏向英文,不但华人深感不平和强烈反对,后来连马来人及印度人也都同声谴责,表示不满。因此这份被称作《1954年教育白皮书》的建议也无法付诸实施。

14. 1955年联盟大选宣言(1955 Alliance Election Manifesto)

1955年1月12日,联盟(国阵的前身)为了保证能在马来亚联合邦举行的第一次大选中获胜,
与教总在马六甲陈祯禄家举行了有名的“马六甲会谈”。双方在该次的会谈中,达致了妥协的方案,即教总领袖答应于该年1月至7月的竞选期间,不提华文必须列为官方语言,而联盟则答应在其竞选宣言中宣称,将修改《1952年教育法令》和《1954年教育白皮书》,以及拨款给华校供发展用途,并保证在获胜后,其政策将不会消灭任何族群的学校、语文或文化,同时允许华校拥有其自然发展的机会。


15.《1956 年教育委员会报告书》(Report of the Education Committee 1956):《拉萨报告书》(The Razak Report)

1955年8月联盟政府执政后,为制定一个能为全民接受的教育体系,于同年9月成立一个以教育部长敦阿都拉萨(Tun Abdul Razak bin Haji Dato’ Hussein)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审查现行的教育政策,并负责提出改革或修正的建议。该委员会的权限是:“审查现行马来
亚联合邦的教育政策。建议任何必要措施、改变或修订,以建立一个为全体联合邦人民所接受的国民教育体系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促进他们的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目的在于使马来语成为国语,同时也维护及扶持我国其他族群语文和文化的发展。”


1956年5月6日,教育部长敦阿都拉萨亲自接见了董教总的代表,及泛马英、巫、印校教师会代表。会中敦阿都拉萨将15人所草拟的《1956年教育委员会报告书》,亦称《拉萨报告书》)摘要向各代表报告。


《拉萨报告书》主要内容主张以马来文为国语,同时也维护及支持本邦各族群的语言和文化;且将华文小学和淡米尔文小学也纳入国家的教育体系中,皆给予津贴。该报告书建议各源流小学和中学采取共同内容的课程以及不改变华文中学的教学媒介。然而,该委员会却在报告书第12条中超越其权限而加入与《巴恩报告书》相似的内容:“我们进一步相信我国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必须是集中各族儿童于一个全国性的教育制度之下;而在此种教育制度下,本邦国家语文将为主要的教学媒介语。然本委员会亦承认达到此种目标,不能操之过急,必须逐渐推行”。

董教总对于该报告书中第12段所述及的教育政策最终目标,将是以国语(马来语)为主要的授
课媒介语时,而与敦阿都拉萨起了争辩。最后在敦阿都拉萨亲口保证不将第12条所提的“最终目标”列入新的教育法令下,这场争执方暂告一段落。

1956年5月7日,教育委员会正式宣布《1956 年教育委员会报告书》,简称《拉萨报告书》。

16. 《1957年教育法令》(Education Ordinance, 1957)

1957年3月7日,立法议会通过《1957年教育法令》,并成为马来亚联合邦的教育政策。大致上《1957年教育法令》是按照《拉萨报告书》的建议制定,但没有列入报告书第12条的“最后目标”。《1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款明确规定:“马来亚联合邦的教育政策是建立一个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并满足人民一切需要的国家教育制度,提高人民作为一个民族的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发展;目的在于使马来语成为国语,同时也维护和扶持我国其它族群的语文和文化的发展。”


《1957年教育法令》强调“共同课程,多种源流”精神,比较能体现多元化教育政策,符合建立一个公平、开明、进步的多元民族社会的要求,也符合联邦宪法第152条精神。


17.《1960年教育检讨报告书》(Laporan Jawatankuasa Kajian Semula Pelajaran, 1960):《拉曼达立报告书》(The Rahman Talib Report)

因为《拉萨报告书》是自治期间制定的过渡性政策,所以独立实施的经验和成效,必须重新检讨。1959年联盟政府委派一个以教育部长拉曼达立(Abdul Rahman bin Talib)为主席的检讨教育政策实施委员会(Jawatankuasa Kajian Semula Pelajaran)从事检讨1956年教育政策实施情况及将来应采取之方向。

1960年8月4日,该委员会正式公布《1960年教育检讨报告书》(简称《拉曼达立报告书》),并在8月13日获联合邦立法议会通过。《拉曼达立报告书》在“检讨教育政策实施”的名义下,实际上篡改了《1957年教育法令》第3条款所规定的国家教育政策,而以《拉萨报告书》第12条的“最后目标”取代之。它建议如果要继续获得政府的津贴,华文中学就必须将主要教学媒介改为英文或马来文。

18. 《1961年教育法令》(Education Act, 1961)

联盟政府根据《拉曼达立报告书》制订并通过《1961年教育法令》。该法令在绪论部分声称引述《1957年教育法令》所规定的国家教育政策,却在引述时篡改了该国家教育政策,尤其是把“同时也维护及扶持我国其他族群语文和文化的发展”这段极其重要的文字删除不提。

《1961年教育法令》特别强调要发展一个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教育制度,肯定国家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在该法令下,马来文小学改称为国民小学,英小、华小和淡小被称为国民型小学。以马来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中学(即马来文中学)称为国民中学,以英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中学称为《1960年教育检讨报告书》(又称《拉曼达立报告书》)。


国民型中学或政府津贴中学。只有这两类中学可以获得政府的资助。但是以华文作为教学媒介的中学只能是私立中学,政府不再给予任何津贴。

《1961年教育法令》的第21(2)条款授权教育部长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将一所国民型小学改为国民小学。这就是说,华文小学、淡小和英小可以随时变质为马来文小学。《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在《1961年教育法令》增添的第26A条款授权教育部长可以随时解散学校董事会。由于受到华社不断的大力反对,第21(2)条款和第26A条款无法在华小实施。

从1961年起,中学的公共考试只能以马来文或英文为考试媒介。1964年,政府废除小学升中学
入学考试。1967年,宣布没有剑桥高等文凭或联合邦教育文凭之中学学生(包括华校生)不准出国深造的措施,以断绝华文独中生出国深造的机会。

为了使所有中学改用官方语文教学,只提供津贴给予国民中学(即马来文中学)及国民型中学
(即英文中学);1962年底,马来半岛计有54所华文中学被改制为国民型中学。

19. 《1967年国语法案》(The National Language Act 1967)

1967年9月1日,国会正式通过《1967年国语法案》。其主要内容:
(1) 规定马来文为唯一官方语文。
(2) 维护宪法152条第一节的规定;即(a)任何人不得被禁止或阻止使用(官方用途外)
或教授,或学习其他语文;(b)不得损及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维护及扶助其他任何民族
语文的使用与学习的权力。

该法令也明定其他语文(华文)必要时可被视为“翻译用语”,算是部分满足了华人的愿望;
但英文则规定可在元首的特许下,继续“用于适当的官方用途”。

1970年起,该法案采取系列措施,使国民型英文小学成为国民小学(即马来文小学),以马来
文取代英文为教学媒介语。

20. 1969年《阿兹教师薪金皇家调查委员报告书》(Revised 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Teaching Services, West Malaysia):《阿兹报告书》(The Aziz Report 1969)

1967年,最高元首委任以拿督阿都阿兹法官为首的五人教育服务皇家调查委员会,来研究教师统一薪金制在实施上所面对的问题,并建议一个更合理的教师薪金制。该委员会于1969年3月25日公布一份有关教师薪金和服务调查的《阿兹教师薪金皇家调查委员报告书》,简称《阿兹报告书》。

《阿兹报告书》建议废除学校董事会,改以学校发展部取代,并主张政府有权征用校舍,因此引起华社的强烈不满和激烈反对。之后,由于发生1969年“513事件”,该报告书被搁置一边。


《阿兹报告书》最严重影响到华校的两项建议是:

(1) 规定合格教师最低资格必须是拥有剑桥或马来西亚教育文凭,而不合格的约二万五千名
教师须在三年内考取所需资格。参加改制后的教员一概被视为公务员。
(2) 将董事部改为学校发展局,失去聘辞教师的权力。

1970年1月,当时担任国家行动理事会主任的敦阿都拉萨重新委任5人以检讨报告书的建议。该
检讨委员会于1971年发表的《阿兹报告书(修订本)》,提出了大幅度改善教师待遇的建议。凡是选择加入新的阿兹薪金制的教师都自动成为政府公务员。关于学校董事会,修订本认为可以保留董事会,但不再是教师的雇主,其职责只是负责学校的福利和发展。

经董教总及华社的力争下,1971 年12 月5 日,当时的教育部长敦胡申翁(Tun Hussein bin Dato’ Onn),在语文出版局接见董教总和马华公会共二百多名代表时,以及1972年国会中明确表示,教育部是要重组学校董事会,不是废除学校董事会,并且承诺除了“雇佣和解雇”教职员的权力外,华小董事会的其他权力获得保留。

同年7月,教育部长敦阿都拉曼耶谷(Tun Haji Abdul Rahman Yakub)宣布,自1970年起,从
小学一年级至大学的英文教学媒介,将逐年以马来文代替之。

21. 《1971年马吉依斯迈报告书》(The Majid Ismail Report, 1971)

1971年,政府实施《马吉依斯迈报告书》中,提出大学收生不应根据学生的成绩,而应以各种族人口的比例的“固打制”为根据。 

22. 《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

此修定法案旨在执行《阿兹报告书》的建议,改善教育及学校行政。

1978 年至1982 年期间,以英文为考试媒介语的初级文凭会考(Lower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LCE)、教育文凭考试(Malaysian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MCE)和高级学校文凭会考(Higher School Certificate Cambridge, HSC)的马来西亚公共考试被以马来文媒介的Sijil Rendah Pelajaran(SRP)、Sijil Pelajaran Malaysia(SPM)和 Sijil Tinggi Persekolahan Malaysia(STPM)所取代。

在《1961年教育法令》中增加第26A(1)条款,规定所有全津贴学校的董事部必须在教育部长所确定的一个日期解散,目的在于废除学校董事部。

23. 《1973年家长与教师协会条例》

1973年,教育部长敦胡申翁公布《1973年家长与教师协会条例》,并指示所有全津贴学校必须组织一个“家长教师协会”,成员由校内的所有教师和家长组成。1998年,教育部颁布《1998年教育(家长与教师协会)条例》,取代《1973年家长与教师协会条例》。新条例分四节,共有14个条文,基本上与旧条例一致相同,主要差别是批准非学校学生家长成为家教协会会员。

根据第5(1)条文的规定,家教协会的宗旨:

(1) 为学生的福利和进展以及提高学校的形象,提供服务和研讨的场合;
(2) 协助和辅助学校以致力满足学生活动方面的物资需求;
(3) 提供机会予家长与教师交换有关教育方面的意见和资料;
(4) 提供机会予家长与教师探讨如何提高学生的一般教育程度;
(5) 使家长和教师能够致力为学校增加收入和改善器材,以改进教学设备。 


24. 1979 年《内阁教育检讨委员会报告书》(Report of the Cabinet Review Committee on
Education, 1979):《马哈迪报告书》(The Mahathir Report)

1974年9月,政府成立一个以教育部长马哈迪医生(Dr. Mahathir bin Mohamad)为主席,共有8位内阁部长为成员的检讨教育政策内阁委员会。经过5年的研究和检讨,该委员会于1979年12月发表了《1979年内阁教育报告书》。报告书提出了173项建议,涉及到学校制度、课程纲要、考试和评估、学校设备、教师培训、学校纪律以及学校行政等方面。

此报告书重点在检讨现行学校课程,其主要建议如下:
(1) 改革小学和中学的课程,以拟定一个注重读、写、算的新小学课程纲要和一个衔接小学新课程纲要的中学课程纲要。
(2) 私立学校至中学五年级的课程纲要,必须和国民学校相同。
(3) 信仰回教学生需接受宗教教育科目,非信仰回教学生将接受“理论及道德”教育课目。

该报告书制定“国家教育哲学”作为90年代国家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南和导向;全国小学根据报告书中的课程检讨,于1980年开始实施小学新课程(KBSR)。新课程的实施,鉴于华小除了华文和算术两科外,其它教材皆以马来文编写企图使华小变质,引发3M事件。

25. 《1990年教育法案草案》

1990年8月,政府成立《1990年教育法案》协商理事会,邀请各族群代表参与研究修订法令事宜。8月18日,教育部公布受邀派代表参与该协商理事会的68个党团名单,其中包括董总、教总、雪兰莪中华大会堂、留台联总以及南大校友会。

8月29日,董总、教总、雪兰莪中华大会堂、留台联总以及南大校友会五个受邀华团召开联席会议,对教育法案协商理事会及新教育法案事项交换意见。会议也决定成立一个专案小组。五华团根据需要召开了数次会议,特别是每次教育法案协商理事会开会之前及之后。

9月18日,五华团联席会议决定成立以陈松生为召集人的《1990年教育法案》专案小组,以拟定华团对该法案的看法和反建议。1991年3月7日,五华团的教育协商理事会代表将《对教育法案的意见及修改建议》正式呈交《1990年教育法案》协商理事会主席,即教育部长安华依布拉欣(Anwar bin Ibrahim)。该协商理事会也于同日宣告闭幕。这之后,修改教育法令之事就一直没有下文。 

26. 《1995年教育法令草案》(Education Bill, 1995)

12月,七大华团向教育部提呈关于《1995年教育法令》的备忘录。到了1995年大选后,新上任的教育部长才宣布将向国会提呈新的《1995年教育法案》。新的教育法案内容却基本与《1990年教育法案》相同,五华团所提呈的意见和修改建议一条都没有被接受。

27. 《1996年教育法令》(Education Act, 1996)

1995年大选后,政府提出《1995年教育法案》。该法案于当年12月在国会三读通过之后,于1996年在宪报上公布,成为《1996年教育法令》,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其绪论部分声称要发展一个国际素质水准的教育系统,但在引述国家教育哲学后,却声称“将
通过一项规定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国家教育课程和共同考试的国家教育制度来执行“。这段文字没有了《1961年教育法令》里的”必须逐步推行“,因此所谓“最后目标”已经变成“现行目标”。

《1961年教育法令》的第21(2)条款的具体文字虽然不出现在《1996年教育法令》里,但是新的第17条款对母语教育的杀伤力更大。

在该法令第17(1)条款下,除了教育部长所设立的国民型学校以及教育部长给予豁免的教育机
构,所有教育机构必须使用国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这令到现有的华文小学和华文独立中学失去使用华文作为主要教学媒介的法律地位,已类似教育领域里的“非法木屋”。

在该法令第69条款下,由于必须事先获得考试局总监的批准或教育部长的豁免,否则不能举办
非校内的考试,华文独中统考的命运可说岌岌可危。

在《1996年教育法令》第93(1)(b)条款下,如果总注册官认为,为了国家、公众或任何人的利益,某人不适合担任学校董事,总注册官就可以取消某人的学校董事资格。谁会是这个“任何人”呢?为什么这个“任何人”的利益那么重要呢?为什么这样的条文会出现在我国最新的教育法令呢?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1998年,教育部长根据该法令第130(i)条款制定和颁布了新的《家教协会条例》来取代旧的《家教协会条例》(1973年)。新的条例授权教育局官员批准既不是家长,也不是教师的外人成为家教协会的成员,甚至出任理事,而完全不需要征求家教协会成员的意见或同意。这就使到家教协会可能被教育局官员所操纵而完全变质。


28. 《2001-2010年教育发展蓝图》(Pelan Pembangunan Pendidikan 2001–2010)

教育部于2001年5月发布《2001-2010年教育发展蓝图》,而内阁也于2001年6月20日的会议上通过这份蓝图。教育部长丹斯里慕沙莫哈末(Tan Sri Dato' Seri Musa Mohamad)于2001年10月13日公布蓝图。开宗明义,蓝图不忘阐明“国家教育政策”就是在执行《1956年拉萨报告书》的“最终目标”,以达致“国民团结”。这份蓝图仍然是在贯彻单元教育政策这一主导思想,将几十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带入未来10年的教育发展规划。

于 2006年6月16日,董总和教总常委联席会议通过议决案,针对教育部的《2001-2010年教育发展蓝图》,成立一个专案小组以草拟董教总对该蓝图的意见书。2002年10月18日,董教总正式发布《2001至2010年教育发展蓝图》的意见书。《2001-2010年教育发展蓝图》的前文表明,各语文源流教育依然受制于所谓欲达致“国民团结”的单元化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因此,董教总认为,政府理应重新检讨《2001-2010年教育发展蓝图》,把多元文化看成是我国的瑰宝,公平合理地对待各源流教育,提升透明度。政府有必要制定多元开放及具进步思想的教育政策和发展规划蓝图,以充分发挥我国多元社会的优势,加强国人凝聚力,以应对一个复杂、多变及迅速的国际环境所带来的各项严峻挑战。

29. 《2006–2010年教育发展大蓝图》(Pelan Induk Pembangunan Pendidikan 2006–2010)

2007年1月16日,在教育部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Datuk Seri Hishammuddin Tun Hussein)的陪同下,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主持推介并发布《2006–2010年教育发展大蓝图》(Pelan Induk Pembangunan Pendidikan 2006–2010),简称《五年教育蓝图》(PIPP)。《五年教育蓝图》只以国语版发布,分十个章节,共142页。

首相在《五年教育蓝图》的“献词”中强调,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世界各国的强大竞争压力与挑战,必须采取和以往不同的策略,特别是需要从能力和智力方面发展人力资本,方能提升国家生产力和竞争力,从而达成2020年宏愿。而国家教育制度的素质乃是达成人力资本发展议程的关键,这个世界级的教育制度所培养的人力资本,不仅具备足以在全球人力市场竞争所需的知识与技能,尚须具备全面发展、进步、有崇高道德和伦理观的素养。另一方面,首相也特别强调,有鉴于我国社会的多元性,有关的教育制度也须致力于营造一个团结与宽容的社会。

教育部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在《五年教育蓝图》的推介礼上表示,这份教育蓝图采取两点策略:一方面须继续推展上一个5年计划有待完成的项目,另一方面则须改善现有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便提升马来西亚的国际形象。他说,通过这项《五年教育蓝图》及随后另两个计划的实施,我国期望在2020年达致发达国家的宏愿。这份教育蓝图的主题是“为改革铺路:一个国家的使命”,它不是即时的改革,而是提供稳固的基础,以便落实全面的改革。

教育部长也在《五年教育蓝图》“献词”中进一步表明,这份教育蓝图主要的目的是全面和持续
地强化我国的人力资本发展,以满足我国和国际的需求,进而巩固马来西亚在国际舞台的地位。为了实现培育高素质人力资本的宗旨,他吁请国人一起努力,为现行的教育制度重新定位和重新改造。同时,“在2020年之前的首个5年内采取的最好做法,就是提供平等及有素质的教育机会给所有人民,以及提升现有教育机构的卓越性。”另一面,部长也特别强调在这教育蓝图的指引下,“如果儿童在2005年入学读一年级,他们将通过国家教育制度于2015年完成11年教育,然后再读1年先修(预科)班及4年高等教育,便于2020年踏入社会工作。届时,这一批学生便是现有人力资源、公民和领袖的接班人。目前制定的教育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只有在2020年后才能获得评估。”

鉴于《五年教育蓝图》未来将指引我国教育各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影响深远,董教总作为维护与发展华文母语教育的领导机构,必须以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有关的教育蓝图进行分析与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言。为此,董教总成立了《五年教育蓝图》专案小组,针对《五年教育蓝图》进行分析、研究,并草拟董教总的总体意见书。


2007年6月12日,董教总正式发布《2006至2010年教育发展大蓝图》(简称《五年教育蓝图》)的总体意见书。这份厚达31页的总体意见书是继2007年1月16日,教育部发布《五年教育大蓝图》后,经过董教总专案小组耗费5个月的研究后所制定的。有关的总体意见书详细分析《五年教育大蓝图》的内容大要、指导思想与教育理念,更提出9项改善建议。这9项建议包括:

(1) 公平、合理发展各源流学校才是“达致成功的关键因素”;
(2) 比照国民学校对其他源流学校明确的罗列各项具体的发展计划及措施;
(3) 制定民主、开放的交流机制,聆听及采纳各源流学校以及民间文教团体的宝贵意见;
(4) 修改(教育)法令,各源流小学和中学设立学校董事会,以鼓励全国各地学校的社区居民和团体协助及参与学校的发展;
(5) 制定和落实增建各源流学校的社区学校制度;
(6) 在第九马来西亚计划和每年财政预算案,拨款拨地增建华小;
(7) 要求政府公平合理及增加拨款予各源流学校;
(8) 协助华文独立中学教育发展;
(9) 妥善解决华小师资短缺问题。

董教总除了要求教育部重新检讨教育大蓝图,也批评有关报告书始终无法摆脱单元化的教育思
维。董教总也指出《五年教育蓝图》存在理论强实践弱的不均衡现象,并要求政府制定一个民主开放的交流机制,来聆听和采纳民间文教团体针对国家教育政策的意见。并要求政府在三年内拨出10亿令吉在人口密集和高度发展的城市地区增建100所华小。

30. 《2013–2025年马来西亚教育发展蓝图》(Pelan Pembangunan Pendidikan Malaysia 2013–2025)

教育部于2012年9月推介《马来西亚教育发展蓝图初步报告(2013-2025年)》(下称“教育蓝图”),为我国接下来13年的教育路线图制定方向与愿景。纵观整本《教育蓝图》,从教育专业的角度而言,它对国家教育提出了许多教育改革计划,其目的在于落实和贯彻均衡发展的素质教育,进而为国家培育有素质、有竞争力的人力资本。

无论如何,由于《教育蓝图》没有针对华教长期所面对的问题进行探讨及提出解决方案,而且也过于强调国文和英文,忽略了华小以华文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的事实,不利于华小的持续发展,因而引起了华社的担忧。

其中,董总、教总、华总、留台联总、校友联总、七大乡团和马来亚南大校友会于2012年10月19日提呈《全国七大华团对教育部《2013-2025年教育发展大蓝图初步报告》的看法和建议》,反映华社对《教育蓝图》的看法和建议,并要求教育部正视和检讨,以重新制定一项实际可行的教育发展路线图。

此外,16个华团与学术机构,包括了隆雪华堂、槟华堂、森华堂、甲华堂、林连玉基金、华研、柔佛中华总会、校友联总、留台联总、留华同学会、留日同学会、独大、国民型华文中学校长理事会、马来西亚南洋大学校友和联委会、国中华文教师联谊会,以及全国老友联谊会联委会也成立了专案小组,并正式提出《改革国民教育:<教育大蓝图>的评析与建议》的报告,当中包括要求政府成立独立、中立与公正的“教育监察委员会”。

2013年9月,教育部公布的《教育蓝图》修订版,虽然华社所提出的一些要求有获得政府的回应和接纳,这包括没有在华小第二阶段采用国小的国文课程;保留和加以改善预备班;没有强制性规定国文未达到能力水平的学生必须参加每周最多5小时的辅导班,以及特别强调多元文化和多元种族是马来西亚的特色,政府将继续保留现有多源流学校的教育制度,并维持华小和淡小的地位与特质。


无论如何,修订后的《教育蓝图》还是无法公平及全面照顾到各族群母语教育的需要和发展,距离华社的意愿还有很大的距离,无法达到华社的要求和意愿,特别是政府要塑造国小成为全民首选学校的目标,这足以让华社担心华小的发展会被边缘化,不能公平享有国家教育资源。此外,虽然《教育蓝图》有说明独中是多元化教育选择之一,但这未能真正说明独中的地位。《教育蓝图》也没有真正很明确强调国民型中学的特征和地位,只是说明国民型中学是政府资助学校之一。

文章来源:

教總  林連玉基金  校友聯總
聯合整理  第九版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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