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教育基于多元文化价值与基本人权的立场,取得快速的发展,但作为国家教育体系一员的华小,却面对师资、校舍与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的困境。尽管华社不断促请政府在华裔人口密集区增建新华小,以解决城市和新发展区的华小常年学额不足的问题,但始终未见政府以实际行动来彻底解决这问题。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资料。截至2016年,我国共有1298所华文小学。近几年来,报读华小的华裔子弟比率维持在90%以上。
华小的困境
1. 教学和考试媒介语问题
华小一向来都面对各种企图改变华语作为教学和考试媒介语的困扰。如1981年小学3M新课程事
件、1984年吉隆坡联邦直辖区教育局指示区内国民型华小在学校举行的集会和课外活动,均须采用国语进行、1985年“综合学校计划”、1987年不谙华文教师到华小担任行政高职、1995年拟定和2000年发布的“宏愿学校计划”到 “华小数理科英化”事件等一连串问题,都牵连到以媒介语改变华小本质的问题。
增建华小是我国华社一向来的要求,关心华文教育的人士,无论是来自华团或是华基政党,都
会通过不同的管道,例如常年大会上提及这个华教问题,目的就是希望政府履行兴建华小的责任,以解决华裔子弟要接受母语教育的基本需求,但是,政府却没有根据人口的结构和社区的需求来增建足够的华小,因而造成华裔人口密集区面对华小严重不足的问题。
事实上,教育法令并没有禁止增建华小,但在政府的单元化教育政策下,华社要求增建新华小
却困难重重。华社在无法可施下,提出了搬迁微型华小的方案,以展开救校运动。然而,华小迁校并非易事,申请迁校不一定会获得批准,而且往往都是在不断争取,几经辛苦后,才成功获得迁校准证。即使是批准华小迁校,教育部却制定不合理的迁校条例,其中包括了有关学校的董事会和家教协会必须负责建校及自寻迁校的土地,而且有关建议的校地必须不是政府学校保留地。这些不合理的条件完全否定了华小作为国家教育的一环的地位,也再次彰显华小被政府边缘化的事实。
3. 拨款不足,华校被迫自筹经费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华小已成为政府津贴的国民型小学,但长时期面对拨款不足的困境,往往须靠华社的捐款来维持学校的发展。在《196l年教育法令》下,所有的国民型华小都是全资助或全津贴的学校(fully assisted schools)。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所有的国民型华小都是政府资助学校(government-aided schools),而所有的政府资助学校都可以获得全部的资助拨款(full grant-in-aid)以及资本拨款(capital grant),没有所谓获得全部资助或一半(部分)资助之分。
这两个名词大概是在七十年代末期出现,八十年代开始被教育部官员口头上广泛使用,但不见
于正式的公开文件。其目的是寻找借口拒绝提供资本拨款(capital grant),不给予华小建设校舍和硬体的拨款。
1998 年1 月14 日,当《1996 年教育法令》开始生效后,教育部的内部行政会议(Majlis
Mesyuarat Pengurusan Kementerian Pendidikan)通过一份行政指南。这份指南硬将校地属于教育部的国民型学校划为“sekolah bantuan penuh”,而校地不属于教育部的国民型学校则被划为“sekolah bantuan modal”。这样的划分法是教育法令里完全没有的。有关指南仅是一份行政指南,并非正式的法律文件。事实上,教育法令并没有这两个名词,更没有根据校地的拥有权来区分华小。
这份指南完全是教育部官员自搞一套,法外立法的严重行政偏差。
现有的所有华小都是政府资助学校,可以获得全部资助拨款(sumbangan bantuan penuh)和资
本拨款(sumbangan modal)。因此,不论华小的校地是属于谁的,都是可以获得这两种拨款。不存在只可以获得全部资助拨款的学校,也不存在只可以获得资本拨款的学校。
4. 师资短缺问题
内阁在2012年成立涵盖了各文教团体,包括教总、全国校长职工会等代表的“解决华小师资短缺
问题特别委员会”,并经过了多年的运作和努力,可说是有效纾缓了华小师资严重不足的问题。这个委员会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华教团体的代表可以直接和教育部官员针对华小师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提出解决的方案,并进行监督的工作,以确保各项建议有效获得落实。为一劳永逸解决华小师资短缺问题,教育部就必须和华教团体紧密配合,正视华小在师资方面所面对的种种问题,以根据华小的实际需求,制定完善的华小师资培训计划,全面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
华小三机构
一般上指的是董事会、家长教师协会和校友会。这是维护和发展华小的基层组织,并具有比较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华小董事会和家教协会是教育法令下所设立的组织;校友会则是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的组织。
1. 董事会
《1996年教育法令》的条文明确说明:每所华小必须有一个依照其管理章程(Instrument of
Government)来管理学校的董事会(Board of Governors)。董事会负责管理学校。
现有华小都是由董事会所设立的,没有一所是政府所创办。因此,现有华小都不是政府学校,而是政府资助学校。法律上,现有华小都不是属于政府所拥有,而是属于董事会所拥有的。当然,董事会也只是被当地华社委托来拥有和管理学校的。
董事会的权力从早期的师资聘请和校产财务管理,经过1972年《阿兹报告书》和《1961教育法令》第26(a)条文的约束,以及教育当局通过各种措施不断侵蚀董事会的主权,企图让董事会只负责管理学校的财务和筹款发展学校,董事会的权力可说一直都被蓄意的削弱。此外,董事会地位也因为教育部长具有解散董事会的权力而不牢固。
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华小董事会的职责与其他教育机构(包括私立教育机构)的董事会的职责是一样的,除了聘请和解雇属于政府公务员的教职员的权力。以下是《1996年教育法令》所提到的一些职责:
(1) 华小都是由董事会设立和向教育部注册的。董事会有保管学校注册证的责任。教育法令规定,董事长要负责将学校注册证展示在学校的某个明显的地方(一般来说,就是学校的办公
室),否则可以被罚款不超过五千令吉。
(2) 每一位学校董事都必须向学校注册官申请注册,并得到学校注册官所发出的注册证。没有注册的董事可以被罚款不超过三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二年或两者兼施。
(3) 如果有董事辞职或退任,董事长必须在21天内通知学校注册官,否则可以被罚款不超过五
千令吉。
(4) 学校董事必须遵照学校管理证状(董事会章程)来办事,否则教育部长可以委任额外的董
事(additional governors)。
(5) 华小的董事必须确保学校的财产和资金得到恰当的管理,否则教育部长可以委任额外的董
事。
(6) 学校董事必须确保学校的纪律得到足够的维持,否则教育部长可以委任额外的董事。
在1958年以前,西马华校董事会的成员都是由赞助人大会选出或是由创办组织派出的。1956年
的《拉萨报告书》提出改组董事会的建议。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下以及后来《1961年教育法令》下颁布的条例,华文小学董事会的成员被改为从学校赞助人、学生家长、校友和信托人中选出,另加教育部长所委任的代表。
董事部由学校的赞助人代表、官方代表、校友代表、学生家长和受托人代表各3名所组成,并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和《1966年教育拨款修正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运作。目前,西马的华小董事会大都是这样组成的,即赞助人大会选出3位代表,家教协会派出3位代表,校友会派出三位代表,信托人选出3位代表,以及教育部长委任的代表。在没有校友会的学校,就由董事会从校友中委任3位代表。
由于历史因素,东马华小的董事成员目前全是由赞助人大会选出来的。
在《1961 年教育法令》下,小学董事的英文名称是“manager”,中学董事的英文名称是
“governor”。董事是“一位积极参与管理学校收入或财产的人士,或是积极参与管理学校的人士”。
《1996年教育法令》将所有学校董事的名称统一为“governor”,董事则是“在学校管理证状(董事会章程)下获得授权以管理或经营学校或教育机构的人士”。总而言之,董事就是一位负责管理学校的人士。
华小的董事须向州教育局注册的。有关董事必须填写所规定的表格,将填妥的表格呈交州教育局的注册官。注册官在将该名董事注册后,将发出执照予该董事。当某一位董事已停止出任或辞去学校董事职位时,董事长必须在21天内向注册官呈报该事。以下人士不能担任华小的董事:
🚫 凡曾因犯下刑事罪而被判监禁不少过一年或罚款不少过二千令吉者;
🚫 曾在本法令或之前之教育法令下被撤销其学校董事注册证者;在其注册申请中或处理其注册申请时,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或故意隐瞒与该注册申请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者;
🚫 非马来西亚公民。
注册官批准该董事的注册后,就会发出一张执照给该董事。如果一位董事在当选后的一段时间后,还没有收到这样的执照,他就应该去州教育局注册处询问。如果一位董事没有注册,他就不是合法的董事。他可以在教育法令下被控,而如果罪名成立,可以被罚款不超过三万元或监禁不超过二年或两者兼施。其他的合法董事也可以因这位董事没有正式注册而受到同样的刑罚。
2. 家教协会
1972年之前,华小没有设立“家长与教师协会”(简称家教协会)。在《1952年教育法令》,或
《1957年教育法令》里,都没有条文规定学校要设立家教协会。原本的《1961年教育法令》里也是没有关于家教协会的规定。
《1961年教育法令》的第116条款规定部长有权为该条款所列出的45个事项制定有关的条例。所
列出的事项涉及面非常广泛,包括学校的管理、董事的职责、教师注册的有关事项、学校上课时间的有关事项、学生或者学生及教师成立的团体(无论在校内或校外)的管制、学生入学及留级的年龄限制和条件等事项。其中的第116(q)条款规定教育部长可以为学生或学生与教师在校内外的组织订立有关设立、组织、管理、控制以及解散的条例。原本的第116(q)条款里并没有提到设立家长与教师协会的事。
《1972年教育(修订)法令》在《1961年教育法令》里加入了新的条款,即第26A条款。第26A条款规定,授权教育部长可以随时解散学校的董事会。同时《1972年教育(修订)法令》也在第116(q)条款内加入了教育部长可以为教师与家长的组织而订立有关设立、组织、管理、控制以及解散的条例。
根据修订后的第116条款,教育部长敦胡申翁于1973年5月22日制订了《1973年家长与教师协
会条例》,规定每一个获得全部资助拨款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必须设立家教协会,成员由校内的所有教师和家长组成。
1998年1月,《1996年教育法令》正式取代了《1961年教育法令》。新法令的第130(2)(i)条款与旧法令的第116(q)条款基本相同,即教育部长可以为学生组织、或学生与教师的组织,或教师与家长的组织订立有关设立、组织、管理、控制以及解散的条例。最大的差别就是新条款规定有关条例可以允许不是家长又非教师的人士成为家教协会的成员。
随后,教育部长纳吉颁布《1998年教育(家长与教师协会)条例》,取代《1973年家长与教师协会条例》。目前,所有华小的家教协会就是受这个条例所管制的。基本上,新条例与《1973年家长与教师协会条例》大致相同,主要差别是允许那些不是家长又非教师的人士成为家教协会的成员,甚至成为理事。
根据第5(1)条文的规定,家教协会的宗旨是:
(1) 为学生的福利和进展以及提高学校的形象,提供服务和研讨的场合;
(2) 协助和辅助学校以致力满足学生活动方面的物资需求;
9of 83
(3) 提供机会予家长与教师交换有关教育方面的意见和资料;
(4) 提供机会予家长与教师探讨如何提高学生的一般教育程度;
(5) 使家长和教师能够致力为学校增加收入和改善器材,以改进教学设备。
实际上,要一般家长与教师交换教育方面的意见和资料,或者是与教师探讨如何提高学生的一
般教育程度,是不容易的。他们比较有能力做到的是,协助筹款来为学校添购器材或提供奖学金予来自贫苦家庭的学生。
根据第6(2)条文的规定,每个家教协会必须由一个理事会根据协会的章程来管理。理事会由不少于5位但又不多于15位常年大会选出的理事所组成。根据第6(3)条文县教育局官员或区教育局官员或注册官(如没有县或区教育局官员)可以委任不超过2位既非家长又非教师的人士出任理事。
每个家教协会必须填写一份有规定格式的申请注册表格,连同协会的章程草案,一起呈交注册
官。如果注册官觉得该注册的申请是正确无误的,他可以将该协会注册并发出注册证。只有在受到注册证之后,该家教协会才能肯定已注册了。
家教协会的活动必须是为了该校学生的福利和进展。在校长的允许下,协会可以邀约专家学者
(无论是否协会的会员)在校内或校外举办有关课程或兼修课程的活动,以总体上提高学生的学业成就或进展。但是,协会不能与任何政党、工会、或在其他法令下注册的团体和机构建立附属或同盟关系。
《1998年教育(家长与教师协会)条例》列举了以下协会的职责:
(1) 在协会认为有助于它执行其权力和职责的情况下,协会可以购置、运用和出售本身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2) 协会必须设立管理一个基金(户头);其会员为协会目标所交付的所有捐助必须存放于此基金(户头)内。
(3) 协会必须保管妥善的账目以及有关协会活动的记录,并切每年必须做出财政报告。
(4) 协会的账目每年必须由2位非理事的人士稽查;这2位人士必须是有协会会员提名和选举出
来的。
(5) 在得到年度大会的通过下,协会可以聘用专业的稽查服务以稽查账目。
(6) 协会可以向会员鸠收年度大会所议决的收费,但有关议决必须通知注册官。
(7) 协会不能扩展其权限以涉及学校行政和教职员的雇用和服务条件。
(8) 协会不能成为解决它和以下人士/机构之间任何纠纷的工具:
i) 校长v) 州教育局
ii) 学校员工vi) 教育部
iii) 县教育局vii) 州政府
iv) 区教育局viii) 联邦政府
3. 校友会
凡曾肄业或毕业在某一所学校的学生,便是该校的校友;由该校校友组成的团体便是校友会。成立校友会的宗旨:(一)联络校友的感情、发扬互助精神、谋求共同福利;(二)回馈母校,协助母校发展;(三)维护母语教育,发扬中华文化。
我国的校友会的组成类型可略分为三种:(一)个别学校校友独立组成,如:马来亚南大校友
会、双溪威华小校友会、蒲种汉民校友会等;(二)中小学校友联合组成,如:雪隆槟华校友会(由旅居或定居在雪隆的槟城槟华女校校友组成)、雪森彭隆霹雳育才校友会(由雪隆、森州和彭亨4州霹雳育才学校的校友组成)等。
校友会和母校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本着饮水思源的精神,校友会与董事会及家教协会携手合作,无论在筹募经费、硬体的建设和软体设备的添购,都不遗余力,使得母校在遭受不平等政策的待遇下,依然能稳健发展。
华小与独中
我国的小学教育分为三个源流,即国民小学、华文小学和淡米尔小学。当华小学生小学毕业后,要进入中学受教育,一般上有两种选择:进入以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国民中学和国民型中学,或主要教学媒介语为华语华文的独立中学。
华文独中是华小教育的延续,华小毕业生进入独中,面对语文障碍少,一般上学习较能顺畅进行;大多数的学生都能发挥其最高潜能,既能继承中华文化的传统,又能接受世界先进的文明科技,无论在品德或学术上均能有良好的表现。
为了有效地保存民族的文化特征以及提升民族的整体素质,有必要把母语教育延续下去,这方面华文独中扮演极重要的角色。
文章来源:
教總 林連玉基金 校友聯總
聯合整理 第九版 2017年3月
图:摘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