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September 21, 2020

台灣日治時期

 

台灣日據時期為1895年至1945年之間台灣由日本帝國統治的時期,又稱為日本時代、日據時代、日本統治時期或是日本殖民統治時期。


台灣日據時期充滿日本帝國主義殖民政策導向及活動形態。由于日本是最後一個躋身近代殖民帝國的國家,其帝國主義型態具有後進性,和西方由資本主義引導國家海外殖民政策不同,日本國內的資本主義尚不發達,無力在台灣從事大規模資本活動,因此日據初期,是由台灣總督府主導殖民地的開拓規劃。而從此看,盡管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輸入民族主義教育、積極強調日本殖民台灣的負面影響,並將之與中國抗日戰爭類比等其他相關日本侵華成分。

台灣日治時期

 

政治

面對長達半世紀之久的台灣日治時期,如何對這段統治歷史加以分期是一個十分基本、但卻極為重要的研究問題。一方面,如果以台灣總督府施政策略的變化作為觀察重點的話,一般研究者多將這段時間分成三個時期:前期武官總督時期(1895年-1919年)、文官總督時期(1919年-1937年)、以及後期武官統治時期(1937年-1945年)。另一方面,若以台灣住民的反抗運動作為觀察重點,一般研究者多半以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當作界限,分成前後兩期。前期自1895年至1915年,為期二十年,是武裝抗日運動時期;後期自1915年至1945年,長達三十年,是政治抗日運動時期。 綜合上述架構,遭清朝割讓後的台灣日治時期歷史,較理想的分割應該是始政時期(1895年-1915年)、同化時期(1915年-1936年)與皇民化時期(1936年-1945年)。


馬關條約


1894年(清光緒20年),中國與日本因為朝鮮主權問題而爆發甲午戰爭。次年3月20日,戰況呈現敗象的中國,派出李鴻章為和談代表,並以全權大臣身分赴日本廣島與日本全權大臣議和。到達之後,李鴻章要求先停戰,但談判沒有結果。最後清政府被迫于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清廷一方面承認朝鮮獨立;另一方面也將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予日本。 台灣割讓予日本的記載為馬關條約第二條之內:第二、割讓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第三、割讓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間的各島嶼。另外,第五條亦有如下之文字:日清兩國政府于本約批準交換後,立即各自派遣一名以上之委員赴台灣省,實施該省之讓渡事務,但需于本約批準交換後二個月內,完成上述之讓渡。因為此條約,台灣被迫進入了日本統治時期,成為日本殖民地。而該和談經過亦史稱台灣割讓或乙未割台。另外,雖然清廷因為戰爭失利才割讓台灣,但日本謀取台灣的武力攻佔方式,卻令部分學者稱之為佔據。

此外,在馬關條約中規定,台灣島上的居民有兩年的過渡期可以自由選擇國籍。在兩年內未離開台灣者,則自動取得日本籍。當時選擇離開的人隻佔全島居民的1%左右,原因可能有以下數個:

不肯放棄辛苦建立的基業:雖說台灣是移民社會,但歷經了兩百多年的經營,許多人已經定居于此。

日人在當時並未強行禁止台灣人民的傳統風俗,因此民眾並未感受到必須立刻遷出的壓力。

資訊傳播之問題:雖說有如此之公告,但考量到當時的通訊條件,有許多民眾可能並不了解此項命令之意義。

 

始政時期

 

兒玉源太郎

日治時期的第一段時期,自1895年5月的乙未戰爭起,一直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在此約二十年內,以台灣總督府與日軍為主的日方統治,遭遇台民頑強的抵抗。除犧牲慘重外,也遭致國際上的嘲笑,因此曾經在1897年的國會中,出現“是否要將台灣以一億元賣給法國”的言論,稱為“台灣賣卻論”。在這個情況下,著重鎮壓的日本對于台灣總督的人選,都以授階中將或上將的武官來擔任。

1898年,日本明治政府任命素有日本陸軍瑰寶之稱的兒玉源太郎中將為第四任總督,並派才幹卓越的政治家後藤新平擔任民政長官以為輔佐,從此採取軟硬兼施的政策治理台灣。加上1902年年底大抵肅清抗日運動之後,成員全為日人;且毋須遵守日本法律(參見法律第六十三號)的台灣總督府之對台統治權才就此建立起來。而日方這種軟硬兼施的殖民地政策,一般稱為特別統治主義。 事實上,日本佔領台灣之初就存在著殖民地統治策略的兩條路線之爭。第一條路線就是後藤新平所代表的此特別統治主義。同時也醉心于德國式科學殖民主義的後藤新平認為,從生物學的觀點,同化殖民地人民既不可能也不可行,因此主張效法英國殖民統治方式,將台灣等新附領土視為真正的殖民地,亦即分離于內地之外的帝國屬地,不適用內地法律,必須以獨立、特殊方式統治。他認為應當要先對台灣的舊有風俗進行調查,再針對問題提出因應政策。這個原則被稱為“生物學原則”,同時也確立了以漸進同化為主的統治方針。

 

相對于特別統治主義的殖民地路線,則是由原敬所代表的“內地延長主義”。受到法國殖民思想影響的原敬,相信人種文化與地域相近的台灣和朝鮮是有可能同化于日本的,因此主張將新附領土視為“雖與內地有稍許不同,但仍為內地之一部”,直接適用本國法律。

從1896年到1918年,擔任民政長官的後藤新平所持的特別統治主義主導了台灣的政策。在這段時間內,台灣總督于“六三法”的授權下,享有所謂“特別律令權”,集行政、立法與軍事大權于一身。而握有絕對權力的台灣總督,除了有效壓製武裝抗日運動之外,對于台灣的社會治安也有一定助益。

偏向國民黨者認為,在日本最初20年統治下,台灣曾有40萬人被殺害。

同化時期

日本治台的第二時期,自後西來庵事件的1915年開始,到1937年蘆溝橋事變為止。就在此一時期,國際局勢有了相當程度的變化。1914年到1918年慘烈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從根本動搖了西方列強對殖民地的統治權威。歷經這場戰爭,十九世紀興盛的民族主義,一般隻適用于規模較大的國家民族,一次世界大戰後被改造成弱小民族也能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民主自由思想風靡一時,民族自決主義更彌漫全世界。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倡議民族自決原則及稍後列寧所鼓吹的“殖民地革命論”,于相互競爭中傳遍了各殖民地。為了妥適應付殖民地的騷動,逐漸弱化了的西方帝國主義列強開始對殖民地做出讓步,允諾更大的殖民地自治權或者更開明的製度。1910年代中期,日本本國的政治生態也有了改變。在此一時期初,日本國內正處于由藩閥政府與官僚政治轉換到政黨政治和議會政治的所謂大正民主時期。1919年,田健治郎被派任為殖民地台灣的首任文官總督,他在赴任前,與日本首相原敬談妥,以同化政策為統治的基本方針,並于同年10月正式向府內官員發表。他表示,同化政策的精神是內地延長主義,也就是將台灣視為日本內地的延長,目的在于使台灣民眾成為完全之日本臣民,效忠日本朝廷,加以教化善導,以涵養其對國家之義務觀念。

之後廿年,總督府歷任總督延續此政策。在具體措施上實施地方自治、創設總督府評議會、公布日台共學製度及共婚法、撤廢笞刑、獎勵日語等,對于促進同化、減少差別的工作頗有作為,也改變了過去後藤新平的“以無方針為方針”,“隻管鐵路、預防針與自來水”的內政方向與統治政策,[16]故此時期可稱之為與始政時期施政方式完全南轅北轍的同化政策時期。

 


皇民化運動

自1937年的盧溝橋事件開始,一直到二次大戰結束的1945年為止,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邁向了另一個階段。由于日本發動侵華戰爭,因應需要,又在1936年9月對台灣總督府恢復武官總督的設定。由于戰爭的需要,以及退出國際聯盟所導致的物資禁運懲罰,日本需要台灣在物資上的的支援協助。然而要台灣人同心協力,實非台人完全內地化不可。因此,總督府除了取消原來允許的社會運動外,還全力進行皇民化運動。該運動大倡台人全面日本化,並全面動員台人參加其戰時工作,而這項運動一直持續到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台灣回歸中國為止。此種由台灣總督府主導,極力促成台灣人民成為忠誠于日本天皇下的各種措施,就是皇民化運動,終其言,為內地化的極端形式。 皇民化運動系分成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1936年底到1940年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重點在于“確立對時局的認識,強化國民意識”。第二階段是1941年到1945年的“皇民奉公運動時期”,主旨在徹底落實日本皇民思想,強調挺身實踐,驅使台灣人為日本帝國盡忠。

 

台灣日治時期

台灣總督府為推動皇民化運動,開始強烈要求台灣人說國語(日語)、穿和服、住日式房子、放棄台灣民間信仰和祖先牌位、改信日本神道教。此外,殖民政府也在1940年公布改姓名辦法,推動廢漢姓改日本姓名的運動。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由于戰爭規模不斷擴大,所需兵員越來越多,日本當局也在1942年開始在台灣實施陸軍特別志願兵製度、1943年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製度、並于1945年全面實施征兵製。

除了征兵製造成的台灣青年大量傷亡外,被視為“皇民”而無端加入太平洋戰爭的台灣,也在經濟方面大受打擊。1944年後,受到盟軍25次大空襲影響,受波及的台灣農工生產值于戰爭結束前的1945年降到最低點。比方,與1937年相比,農業產值隻有1937年的49%,工業產值更不到33%。煤礦由20萬公噸降到1萬5千公噸,電力供應從戰前32萬瓩,戰後僅能供應3萬瓩。 此外,二次大戰時,日本人在台灣征集許

慰安婦,也就是日軍的隨軍妓女。由于慰安婦是在遭到脅迫、欺騙或是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被征召,並有一些慰安婦于軍營中遭虐待,因此造成受害者肉體及心靈上的嚴重創傷。至今,這個事件仍被民眾視為踐踏女性權利及尊嚴的行為。在現今的台灣社會,有基金會專門研究慰安婦的歷史(例如:婦女救援基金會),並且協助至今仍存活的慰安婦對日本提出賠償的要求。

 

行政架構


台灣總督府官署:台灣總督府是日治時期的最高統治機關,其首長為台灣總督。該總督府的組織特色為絕對的中央集權,也就是身為總督府主官的台灣總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軍事等大權,形成總督專製的政體。 沿革:台灣總督府成立初,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民政局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在乙未戰爭期間,曾短暫命高島鞆之助為副總督一職,他也是50年日治時期唯一的副總督。)1896年,陸海軍兩局合並為軍務。民政局則在原本組織下增設總務、法務、通信共七局。經歷1898年、1901年、1919年三次修訂總督府官製後,就成形不再變更。而不管怎樣變動,約略來說,若不包含地區性的行政組織,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的主要行政組織分為中央行政與所轄官署兩大類型的部門。

以1945年來作說明,台灣地方的中央行政方面:總督之下有其左右手,在1919年之前,稱為民政長官(或稱民政局長官),1919年之後稱為總務長官。另外,總督府編製尚有總督官房與五局二部及所轄的官署機關。

 

總督:不管1896年發布的六三法及後來1906年三一法或1921年法三號,日本帝國所屬台灣皆採委任立法製度,總督府為當然中央機關。而一般政策形成過程,通常是由總督府內的技術官僚製定法律政策後即授權台灣總督以總督府令命其中央機關、所轄官署或地方政府執行政策。但有部分情況,總督仍須與日本內地的國會協商並取得其同意,如專賣製度的推行等事務。

在1895年到1945年半個世紀當中,日本共派任了19個總督,如果依總督職位身分,約可以將其劃分為以下三個時代:前期武官總督、文官總督時代以及後期武官總督,而每任總督的平均任期時間約為兩年半左右。 在前期武官總督方面,共有樺山資紀桂太郎乃木希典兒玉源太郎、佐久間左馬太、安東貞美與明石元二郎。在1919年之前的這幾位總督中,在日本近現代史中,以乃木與兒玉最負盛名,他們倆都是被視為日俄戰爭日方戰勝的關鍵。另外,安東貞美與明石元二郎在施政上,則較符合台灣人的利益。這裏面,卒于任內明石元二郎還在生前留囑,將墓地設定于台灣。

文官總督時代則大約與大正民主時代重疊,且都是日本黨派派系所推選赴任。1919年-1937年間,共有田健治郎、內田嘉吉、伊澤多喜男、上山滿之進、川村竹治、石冢英藏、太田政弘、南弘及中川健藏擔任其職務。該階段總督,因為身分為文官,且均為內閣所屬黨派推派,一般來說,施政重點不以鎮壓台民反日運動為主,于內政與經建上的進展與前段武官總督時期相比起來,也較有建樹。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日本軍國主義抬頭,台灣總督重新由軍方擔任,此間共有小林躋造、長谷川清與安藤利吉。此時期因逢二戰期間,總督多以整軍備戰為主,而最後一位的安藤總督不但為台灣總督府的末任總督,在戰後也因被視為戰犯,1946年于上海監獄自殺。

台灣日治時期

其他官署與地方行政區劃

除了總督與總務長官外,台灣總督府尚有縝密的官僚體系,其轄下設有總督官房、警務局、農務局、財務局、文教局、礦工局、外事部及法務部。而除了行政機關外,台灣總督府還設有功能型的所轄官署。其中包含法院、刑務支所、少年教護院、警察官訓練所、交通局、港務局、專賣局、台北帝國大學、各級直屬學校、農林業試驗所等等。 除了中央行政機構之外,攸關民生內政的的地方行政區劃,在台灣日治時期共有十次變化。日治初期的1895年,台灣簡單劃分為台北,台灣,台南三縣與澎湖廳。歷經數次變革後,一直到最後1920年公告實施的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東廳、花蓮港廳五州二廳的地方行政區劃劃分後,方為定型。1926年,澎湖廳再由高雄州分出,區劃小幅度變更為五州三廳。而這最後一次的區劃,其持續的時間最長,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戰後國民政府于台灣的行政區劃。另外,隨著1920年的州郡新地名規劃與命名,部分台灣古地名,也隨之更動。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錫口→松山(今松山區)、枋橋→板橋(今板橋市)、阿公店→岡山(今岡山鎮)、媽宮→馬公(今馬公市)、加走灣→長濱(今長濱鄉)等,且多數保留迄今。

 

日治時期行政區面積(平方公裏)今行政區域備註
台北州4,528.7台北市、台北縣、宜蘭縣、基隆市含台北市
新竹州4,570.0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傈縣-
台中州7,382.9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台南州4,292.4台南市、台南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高雄州5,421.5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
台東州5,721.9台東縣含今屏東縣部分區域
花蓮港廳3,515.3花蓮縣-
澎湖廳126.9澎湖縣1926年自高雄州分出

社會控製





三段警備製:總督府在統治初期,採取的一種警備製度。總督府依治安情況,將全島劃分為危險、不穩、平靜三種區塊。危險區塊派遣軍隊駐守,不穩區塊由憲兵守備,平靜區塊由警察負責。但是此製度並未對日治時期初期的武裝遊擊抗日發揮太大效果,總督府隨即改採鎮撫兼施的策略,而憲兵主要職務改為討伐“土匪”(指抗日民眾)。

保甲製度:保甲製度系源自清朝時協助政府維護地方安寧的保甲製,雖然名字為“保甲製”,但是日治時期與清領時期的保甲有著一定程度上的差異。在日治時期,保甲製度是社會控製的重要工具。總督府訂定了《保甲條例》,規定每十戶為一甲、每十甲為一保,每個“甲”都設定“甲長”作為領導者;而“保”則設定“保正”,任期皆為兩年,為無給職。<保甲條例>中規定了所謂的“連保連坐”製度,意思就是,如果某個保甲中的某個人犯罪,則該保/甲中的所有人必須要付連帶責任,藉以達到使人民互相監視的功效。例如:1901年樸仔腳(今嘉義縣樸子市)支廳遭到攻擊,相關的保甲成員皆被處以一千四百日圓的罰金。 保正及甲長也必須要協助日本當局維持秩序、宣傳政策、檢查環境衛生等內政。在此基礎之上,日本人又成立了壯丁團,用來協助警察或防治天災。

 

警察製度:日人治台以後,為協助統治政策的實施,在台灣建立了嚴密的警察製度。在當時的台灣,警察的職責很廣,除了維持治安等警察原有的職務外,還包括了衛生及協助施政等工作。警察詳細的工作內容大體包括了:

執行法律與維護公共秩序。例如監視公共集會、審理小刑案、取締吸食鴉片、管理當鋪等。

協助地方政府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例如協助宣傳禁令、收稅、管理戶籍、普查戶口等。

管理原住民部落。

台灣人當時習慣稱警察為“大人”,也會拿警察來嚇唬不乖的兒童,這是由于當時警察的執掌完全涵蓋了一般民眾的生活,並且動輒幹預人民的日常生活,引而造成人民心中的恐懼。當時,台灣一個警察平均管理547人,但同期亦為日本殖民地的朝鮮半島,一個警察卻需要管理919人。雖然嚴苛的警察製度對社會治安大有幫助,但是過于嚴苛的幹涉使人民私下稱警察為“狗”或“四腳仔”以暗諷警察。

鎮壓抗日活動的法令:為了鎮壓頑強的武裝反抗勢力,總督輔製定了許多法令來抵製這些活動。其中《匪徒刑罰令》是指後藤新平上任後所製定的一項法令,此法令強化了警察及憲兵的權力,並且將所謂“土匪”、“匪徒”(指抗日民眾)的刑責加重。在後藤上任並嚴格推行此法令的頭五年,被依此法令處死刑的民眾高達三萬兩千人,超過台灣人口的百分之一。

此外,總督府還製定<匪徒招降策>,以達誘使抗日民眾歸順的目的。此法令規定,對于欲投降的“匪徒”(指抗日民眾),舉行“歸順儀式”,免除其刑責並提供創業基金(稱為“更生基金”)。但總督府有時也會利用招降儀式的場合射殺抗日分子。


武裝抗日運動

在達半世紀的日本統治當中,武裝抗日的政治運動,大抵上發生在日本領台的前20年。這20年的武裝抗日運動,根據一般學者的研究,大致上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第一期是台灣民主國抗拒日軍接收的乙未戰爭;第二期是緊接著台灣民主國之後的前期抗日遊擊戰,幾乎每年都有武裝抗日行動,而最末一期自1907年的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之後,台灣反日運動轉為維護漢文化的非武力形式,不過期間仍發生轟動全世界的霧社事件。

 

台灣民主國:清廷將台灣割讓給日本的決定,在台灣住民中引起了軒然大波。1895年5月25日,台灣官民宣布成立台灣民主國,推舉巡撫唐景嵩為總統並向各國通告建國宗旨。未料,日軍在5月29日于基隆背後的澳底登入,6月3日攻陷基隆。于是台灣民主國政府的首腦們,包括唐景嵩和丘逢甲,都內渡逃亡至中國大陸。6月下旬,餘眾又在台南擁立大將軍劉永福為民主國第二任總統,民主國雖和日軍發生不少規模不小的血戰。但到10月下旬,劉永福也棄守內渡中國大陸,日軍佔領台南,這個存活184天的台灣民主國短命政權,至此完全劃下了句點。

台灣日治時期

前期抗日遊擊戰:台灣民主國宣告崩潰以後,台灣總督樺山資紀于1895年11月8日向日本東京大本營報告“全島悉予平定”,隨即在台灣展開統治。但是,一個多月以後,台灣北部原清朝鄉勇又于12月底開始一連串的抗日事件。而這一期的抗日可以說是第一期台灣民主國抗日運動的延伸。1902年,漢人抗日運動稍歇,直到1907年11月發生北埔事件,武裝抗日才進入第三期。這段5年的停歇時間,一方面是源自兒玉源太郎總督的高壓統治,一方面也因為總督府以民生等政策拉攏台人。在雙重因素響下,台灣漢人對于抗日行動採取了觀望的態度。 本期主要的抗日活動多以“克服台灣,效忠清廷”為口號,代表是並稱為“抗日三猛”的簡大獅、林少貓及柯鐵虎。其中柯鐵虎以“奉清國之命,打倒暴虐日本”為口號,與朋友自稱“十七大王”,在雲林一帶盤據。


後期抗日活動:漢人武裝抗日的第三期,自1907年的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總共有13起零星武裝抗日事件。但是,除了最後一次的西來庵事件外,規模都很小,還有的事先就被發覺捕獲,因此和過去大規模的起義不同。這些事件中,有11件發生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之後,並且有4件是受到辛亥革命的刺激而發動的。13起事件中,宣稱要將台灣歸收入中國版圖的有4件,稱王稱帝、要自立台灣王朝的有6件,兩者皆可的1件,不明其目標的則有2件。由此數位可以發現,欲自立台灣政權的比例,超過要將台灣歸還中國的部分,且與前二期中同樣以台灣建國為目標的事件相比,也不再強調對于清朝的忠誠。這個轉變可能和1911年清朝被推翻,台灣人民原本習慣效忠、認同的對象突然消失所致。

 

霧社事件:後期抗日運動中,以發生于台中州能高郡霧社(今南投縣仁愛鄉境內)之霧社事件最為著名。1930年10月27日,在大頭目莫那魯道的率領之下,共六個部落300多位族人發動對日本殖民統治的反抗,殺死在霧社國小舉行運動會的134名日本人。事件發生後,總督府主張對原住民擁有報復及討伐權。于此理念下,總督府遂展開近二個月的軍事討伐,以泰雅族為主,參與反抗行動的三百名原住民兵勇非戰死即自盡,其家人或族人也多上吊或跳崖,史稱霧社事件。該事件不但令總督府多位高級官員下台,也成為台灣日治時期最直接且最激烈的武裝抗日行動。

台灣日治時期

教育

由于台灣反日運動相當盛行,日本當局除以武力鎮壓外,竭盡全力建立其統治體製,部署官署機構,鞏固開發基礎,並設法安撫居民。一切措施猛寬應時適度運用,以樹立台灣之全面基礎為首要。而在這種情況下,統治機器與不同文化人民間的溝通用義務教育,成為基礎中的基礎。而事實上,大多限定日籍資格才能就讀的日治時期中等或高等教育政策,對台灣人而言,其成就與影響,大大遠不如基礎教育。而基礎的義務教育在初期依然分為公學校(台灣人就讀)及國小校(日本人就讀),在考試製度上也不公平(同樣的分數,日本人能就讀較好的學校),顯示日本人仍然存有殖民者的階級心態。但是部份人士認為日本人在台灣的教育建設上,仍然有著很大的貢獻。 雖然日本在台灣執行義務教育,後期甚至施行皇民化運動,中國傳統的私塾仍偷偷存在,當時很多漢人父母也讓小孩仍趁著課餘時間到私塾,跟著漢文老師學習四書五經、作詩寫文,要他們不能忘本。

 

義務教育:1895年7月14日台灣總督府第一任學務部長伊澤修二,執掌台灣教育事務。他在《設定台灣公學校意見》一文中,建議台灣總督府于台灣實施當時日本尚未實施的兒童義務教育。台灣總督府遵循其意見,在同年于台北市芝山岩設定第一所西式教育場所,也是台灣第一所國小(今台北市士林國小),此國小基本上為實驗性的義務教育。隨後,該處所雖發生六氏先生事件,台灣總督府仍于翌年在全台灣創立國語傳習所,設定更多義務國小。1898年,國語傳習所並升格至公學校。

日治時期的義務教育除了公學校等製度外,還有專門為台灣原住民設定,且為理蕃政策重點工作的蕃童教育所與蕃人公學校及專門容納日籍學童的國小校。

台灣日治時期

殖民當局對于義務教育的規範十分嚴格,絕大多數的漢人子弟僅能于公學校就讀,僅有日本學子與少數社會上層的漢人學童能在師資設備較佳的國小校學習。此外,即使在學校裏,族群對立的緊張關系仍時而可見。這種情形持續到1929年,總督府重新修訂了<台灣教育令>,使台灣教育體系與日本內地一體化,並開始採用“內台人共學製”,並停止使用“內地人”、“本島人”等差別性的稱呼,情況才略有改善。

台灣日治時期

1941年3月,<台灣教育令>再度修正,將國小校、蕃人公學校與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保留部分蕃童教育所),至此,全台的義務教育學製才完全統一。而不管哪種學校形式,除了特殊的原住民教育體系之外,日治時期的教育關法令明定,該教育場所以中央或地方的經費開辦,而就學資格則為8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除了基本年齡限製之外,這些法令還詳細明定該六年製的義務教育應教授的科目為修身、作文、讀書、習字、算術唱歌體操等,並要求一定師資與適當例假日設計。 台灣籍兒童的教育普及率成長相當緩慢,直到強製義務教育實施後才快速成長。在強製義務教育的實施下,1944年的台灣,國民學校共有944間,學生人數達87萬6000餘人(含女學童),台籍學童就學率為71.17%,日籍則高達九成。遠高于當時世界的平均水準。2006年2月6日日本外相麻生太郎還根據這資料,認為“台灣之所以現在擁有這麽高的教育水準,完全是因為日本對台灣實施殖民地統治的功勞。”

 

高等教育:在日治時期,殖民政府的政策並不希望人民受到太高的教育,台灣的高等教育比較是向日本人開放。在總督府殖民規範下,初期不鼓勵(但也不禁止)台人子弟學習人文學科;台灣人在日本文化的影響下,比較喜歡就讀公學校教師的師範學校、或是培養醫師的醫學校,使得教師和醫師成為台灣社會中人人稱羨的職業,並影響至今。也由于教師和醫師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兩類學校長期存在激烈的入學競爭。也有許多台灣人前往日本留學,例如台灣第一位博士杜聰明,畫家黃土水、李梅樹等。 治台後期,仍有台灣籍人士如宋進英、徐慶鍾、朱昭陽等,得以不改日本姓氏進入日本最高學府東京帝國大學法律系所就讀,並取得日本高等文官資格。

職業教育:職業教育方面,總督府最初僅設立“農試驗講習生”,之後又設立糖業講習所及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等修業半年至二年的職業講習所,用以培養缺乏的初級技術人才。雖然各地陸陸續續設立了普通中學,但總督府為了因應技術勞工的需求,仍繼續偏重職業教育。1922年,總督府公布了第二次《台灣教育令》,將職業學校分為農、工、商三個科別。總督府所設立的學校以二年製的職業補習學校為主,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修業期限改為四年,並且將所有職業學校改為州立,這使得台灣的基層技術人不再匱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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